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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开展民营企业作为外事工作重点服务对象的试点工作。各地结合自身区域经济、产业结构等特点,推荐若干家资信好、实力强、贡献大、外向度高的民营企业,经市外办考察审核后,确定作为市级外事服务重点对象,并报省外办、外交部备案,在此基础上,市外办确定1~2家推荐为省级外事服务重点对象。对列入外事服务重点对象的民营企业,市外办将在对外交往过程中通过外国驻华使领馆、我驻外使领馆、国际友城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影响。该类民营企业可以企业名义邀请与业务相关的非限制入境国家的人员临时来华,包括执行合作项目有关的一般政府官员、企业负责人和业务技术人员。但涉及厅局级或重要敏感人员、前往敏感地区或涉及敏感事项的,须经市外办同意。以企业名义邀请外国副部级及以上人员来华需按现行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创新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1.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不纳入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按照工作需要派出,在出访人数、团组规模、在外停留时间等方面均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区别对待。

  2.进一步简化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手续。一是对民营企业参加市内双跨团组有关手续进行简化。二是扩大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审批直报单位的数量。三是扩大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审批网上申报的数量。四是实行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审批和护照签证同步办理。五是全面推广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六是扩大民营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备案制,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审查手续。七是为参加大型招商、参展等活动的民营企业人员办理签证开辟绿色通道。八是为企业出访团组提供因公、因私签证双通道服务,确保企业人员走得快、走得顺。九是将已注销因公护照发还给民营企业,为其再次申请有关国家签证提供便利。十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丰富网上服务功能,及时发布信息。

  3.加强对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的指导。按照外交部、省外办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的指导和管理,寓指导和管理于服务之中。完善企业外事专办员制度,每年两次对民营企业等外事专办员进行培训。建立企业因公出国(境)服务动态监测制度,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服务评价等手段,不断改进对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的服务。

  (三)通过国际友城渠道稳步推进民营企业“走出去”。国际友城作为对外开放的有效平台,在民营企业“走出去”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利用高层互访、海外宁波周等契机,积极推介民营企业,努力构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合作新平台。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以国际友城为平台“走出去”,重点支持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区域块状经济民营企业到互补型友城开拓市场,建立境外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贸易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友城合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友城经济部门、工商组织、行业协会和知名企业的联系,为民营企业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帮助其解决“走出去”的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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