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建设宁波杭州湾新区的决定》(甬党〔2009〕18号)文件决定,设立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保留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牌子。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是宁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宁波杭州湾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在所辖区域范围内行使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县级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新区的贯彻实施,拟订、发布新区的有关管理规定,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建设发展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编制新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专业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及批后监督工作。
(四)负责编制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依法管理新区土地储备、整理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招商引资工作,按权限审批、审核投资项目;负责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及企业进出区货物、物品的审批。
(六)负责新区建设工程方案与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建审核、招标投标、发证、质量监督、工程档案以及有关房地产管理;负责建筑工程造价和建筑施工、安装、勘查设计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新区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新区的经济贸易、财政和地方税务、国有资产、农业、水利、交通、科技、统计、物价、审计、金融、旅游、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