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制度要汇编成册,律师人手一册并能熟知和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2、律师事务所设有专门的财务室,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会计、出纳分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统一入帐,帐目清楚,开支合理,依法缴纳税费,审计中没有发现重大问题。
3、所有律师及工作人员医疗、养老已加入社会统筹或已参加社会保险。
4、律师事务所实行保障效率的民主管理,建立能够实现规范有效管理的律师会议、合伙人会议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
5、建立健全年轻律师健康成长机制和实习律师培训指导机制,并建立专项培训基金。
(五)业务实绩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显著
1、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拓展上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省、市属律师事务所有专业分工或专业定向,成功办理过一些有影响的重大案件。
2、经济效益良好并稳步递增。
3、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
4、积极组织全所律师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六)办公条件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1、律师事务所自购、自建、租用办公用房,专职律师人均面积15平方米以上。除房产外的其他实物资产及公共积累资金厅直属所不低于50万元,省辖市属所不低于30万元,县(区)属所不低于15万元。办公场所符合律师工作的特点,整洁、宽敞、明亮。
2、建有专门的档案资料室、文印室和接待室。建有业务档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档案,业务档案统一管理且符合有关规定,结案及时归档率在95%以上。
3、健全完善办公通讯机具等硬件设施。配备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施,并建有法律数据库,建立律师事务所网站。
4、认真履行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义务,积极完成律师协会部署的各项工作。
三、申报命名与复查
(一)律师事务所进行自查自评后,向当地省辖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省辖市律师协会审核后,推荐上报,由省律师协会考核、批准、命名。
(二)由省辖市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报送下列材料:(1)律师事务所申请;(2)律师事务所自查自评报告;(3)律师事务所先进事迹材料;(4)省辖市律师协会征求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出具的审核意见;(5)省辖市律师协会报请省律师协会验收、命名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