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精神,我市定于2010年7月~2012年12月开展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名是重要的基础地理信息。近些年来,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的地名管理服务规范化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信息化、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各界对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提出更规范、更便捷、更高效的要求,为此,亟需进一步强化地名基础工作,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和地名公共服务能力。地名普查是加强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做好地名普查工作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巩固国防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地名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地名普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这次地名普查工作。
二、明确地名普查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安排、先点后面,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标准、规范作业,注重质量、促进应用的原则,着力解决地名管理服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二)目标任务。地名普查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普查单位。2010年完成北仑区、慈溪市2个省级试点单位的普查工作,2011年完成全市其余县(市)区的普查任务,2012年开展普查成果的转化利用工作。主要任务是通过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地名的现状、含义、来历、沿革等基本信息及相关属性信息;解决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当等问题;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建立健全地名信息数据库;编纂出版标准地名资料;推进地名管理系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