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20%计算扣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二)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可售面积分摊计算每平方米可扣除金额。
第七条 纳税人备案的成本费用应当遵循真实性、合理性的原则,具体条件应符合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其中: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必须是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得超出珠海市建设管理部门公布的单位定额成本的10%,超出的部分,如无正当理由,报备时不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园林绿化、环境工程费用、装修工程费用等应当据实合理,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对明显偏高又无正当理由的部分予以调整。
第八条 纳税人以每平方米售价和每平方米可扣除金额为计算依据,计算每平方米的增值额和增值率,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税款,以税款占每平方米售价的百分比为依据,确定本项目当年度的预征率。
第九条 为计算和操作简便,预征率统一以0.2%为间距。百分比在间距中的,从低确定预征率。
第十条 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纳税人报备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对报备预征率低于2%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审核,在审核结果确定前纳税人应先按2%进行预缴。
第十一条 预征率报备后,纳税人应当自首次实现收入的次月起,在月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按月申报预缴税款,税款金额为当月的销售收入额乘以预征率。
销售收入的实现以下列方式确定:
(一)以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的,以实际取得预售房收入的当天确认为收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