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充分就业县(市)区的通报
(甬政发〔201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85号)精神,经县(市)区申报,市充分就业县(市)区评价工作小组综合评价,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授予江东区、海曙区、镇海区为“2009年度充分就业县(市)区”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
希望江东、海曙、镇海区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充分就业成果,实现动态充分就业,促进就业工作上新台阶。其他县(市)区要紧紧围绕我市创建首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完善政策,强化措施,积极推进充分就业县(市)区创建工作,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健康发展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