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国税局、上海银监局《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的意见

  去年7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在全国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目前,试点工作进展平稳,效果良好。根据今年6月17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精神,现就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一)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出台的便利企业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举措。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给企业经营和贸易活动带来了严峻挑战。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利于满足境内外企业对于采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及相关业务结算货币的需要,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发展。

  (二)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是上海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现实需要。当前,上海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关键时期。积极鼓励和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有利于增强上海金融机构及相关服务中介的服务能力,为上海未来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内在要求。增强辐射能力和竞争力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重要任务。要通过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促进人民币资金在上海集聚,加快相关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拓宽上海进出口企业及贸易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增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中转服务能力。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