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上市筹集资金。支持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节能服务企业项目建设。
22. 指导和支持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和其他节能服务、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项目国际合作。
八、规范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市场
23. 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审核(含节能审计、节能监测)、节能项目咨询设计(含项目可研和初设报告编制、节能分析报告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有关节能咨询服务)等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实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推荐。
24. 实施分级推荐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节能服务的公司(机构),由注册地所在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推荐到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初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我省范围内开展节能服务的公司(机构),由注册地所在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发布。没有进行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监测与审计、节能评估咨询和设计等节能服务项目的企业不享受国家和省节能服务产业政策支持。
25. 培育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能效监测机构。建立公信力高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能效监测机构政府推荐制度,在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间开展第三方认证,帮助解决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量的认定问题。
26. 建立省级节能服务产业备案管理、资质认定等标准和政策法规体系,加强节能服务产业能力建设。
27.逐步建立节能服务公司信用体系。对于弄虚作假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和能效监测机构,采取一次性淘汰制度,不再推荐参与政府委托的节能量审核和能效监测工作。其他各类节能服务公司存在故意欺诈等行为的,采取警告和黑名单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