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每期培训过程中,微企办会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对培训开展实地监管,并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监管记录表》(附件4),确保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每期培训结束后,微企办应对学员创业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于每月20日前向同级微企办、人力社保部门报送《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统计表》(附件9),各区县(自治县)于每月25日前将《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统计表》(附件9)报市微企办、市人力社保部门汇总。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微型企业创业者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八条 微型企业创业者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其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向同级微企办和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微企办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5)、《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现创业调查表》(附件7)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创业成功汇总表》(附件8),报同级微企办会同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财务管理及开支范围:
(一)各定点培训机构应健全和完善会计核算管理办法,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
(二)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开支内容,必须是与开展教学有关的经济事项。
第五章 培训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微企办、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监控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对定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