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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度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通知

  2.市经委。督促、协调经委系统及行业协会(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工作,全市煤炭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8人以内;组织指导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管理工作;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市建管委。督促、协调全市建筑、建设、园林、城管及市政基础设施供水、排水、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市建管委系统(含房屋拆迁)施工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9人以内;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对学校教学、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及综合实施基地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师生安全防范与风险分担机制;指导学校加强对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它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劳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严禁让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的教具和学具;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市民宗局。负责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和整治,整改合格率达100%;开展超载整治及驾驶员队伍、路面行车秩序等集中治理工作;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49人以内;全市消防火灾不发生3 人(含3 人)以上较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本系统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自然灾害中灾民所需基本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参与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乱采滥挖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负责对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保护和治理矿山等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害;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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