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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黄石“三大战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放宽办理公证、认证文件要求的限制。境外投资者如果已向武汉城市圈内工商局提交了主体资格证明的公证书原件以及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认证书原件,同一年度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时,可凭留存上述原件的工商局出具的主体资格证明直接申请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扩大登记费优惠范围。对返乡农民工在乡镇及农村申请从事种养殖业或农产品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缴纳登记费确有困难的,可免收登记费。

  第二十四条 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制度。将我市具有高成长性、高带动性和较强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及现代服务企业等重点发展项目的企业作为我局重点联系企业,从各方面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为企业做大做强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实行市场主体急事、特事办理“直通车”制度。市场主体因签约、资质认定、项目报批、奖项评选等急需出具相关手续的,落实专人上门跟踪服务。

  第二十六条 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理念,除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假冒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及其他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行为外,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一般违法行为先予行政告诫、首次不罚,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商标品牌。为投资主体提供商标方面的服务指南,指导、帮助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商标、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通过联系服务、协作打假,加强对中国驰名商标和黄石市知名商标的使用指导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支持市场主体进行营销和广告宣传。投资主体在自有经营场所举办推销自有商品或展销会,可免于办理登记备案。各类市场主体在自有经营场所宣传自有商品或服务的,可免于户外广告登记。

  第二十九条 实行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发布制度。市(县)工商局每年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为投资、择业人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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