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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黄石“三大战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十四条 简化冠省名企业申办程序。投资者要求申请冠用省名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我局申请,不再要求申请人到省工商局办理。

  第十五条 简化企业名称登记程序。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需要变更名称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与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可合并进行。

  第十六条 放宽投资主体名称使用权。投资主体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允许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之间使用。投资者经合法授权许可,允许使用授权人的字号或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

  第十七条 放宽企业名称反映行业的限制。投资者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与已核准或已登记的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不反映行业用语或经营特点。

  第十八条 允许企业名称冠用武汉城市圈内异地行政区划。我市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合作社可申请名称中冠用武汉城市圈内异地行政区划名称。如设在黄石市的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可申请冠名为“武汉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或“鄂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等。

  武汉城市圈内企业法人在其他市县投资开办公司,可申请在企业名称中加用投资方行政区划名称。如武汉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到黄石投资,名称可叫“武汉某某服装黄石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放宽住所登记条件。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因特殊原因在申请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只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证明。

  第二十条 放宽内资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内资企业在申报经营范围时除选定主要经营项目外,可申报其他经营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自行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放宽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的经营范围超出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涉及前置审批,均可由所属企业直接申请增加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外资企业需经过审批部门同意),不需先办理所属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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