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放宽科技成果的出资比例。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类公司股东以科技成果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出资比例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
第七条 放宽农村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与有关部门共同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方式,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从事种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出资,鼓励发展规模种养殖业。
第八条 支持城中村、城郊村改造,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所有制净资产作为对新设立公司的出资。
第九条 支持返乡农民工以试营业方式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对于返乡的农民工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除经营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第十条 放宽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允许跨行政区划的农民共同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从事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农机、物流等领域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行政区划之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该社名义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扩大筹建登记范围。除对办理工商登记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的重点项目实行筹建登记外,其他只要不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申请人均可申请筹建登记。
第十二条 放宽实收资本出资期限的限制。采取分期缴付出资的企业,首期缴付出资到位后,其后续分期缴付有困难的,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承诺,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延期一年缴足。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延期三个月至一年缴付。
科技、环保、节能型内资企业设立登记时,货币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30%的,可以先登记,货币出资不足部份可延期一年缴足。
第十三条 放宽对注册资本缴付方式的限制。对公司制企业,在法定的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己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周期内同步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