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服务黄石“三大战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提出的《关于服务黄石“三大战略”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服务黄石“三大战略” 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意见
(黄石市工商局 2009年2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大产业、打造大园区、建设大城市”的三大战略和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就业增长的决议》精神,黄石市工商局牢固树立“只有经济大发展,才有工商部门大作为”的工作理念,立足工商职能,抢抓国家扩大内需的政策机遇,在进一步落实我局已出台的一系列服务市场主体措施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主体资格条件。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自然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留学归国人员的中国护照就可作为申办各类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二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和未就业的退役士兵选择最低出资门槛创办企业,创业人员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出资多少不受限制。
第三条 支持拓宽投资融资渠道。指导、帮助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进行融资;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有限公司以股权出质方式融资,扩大企业规模;支持有限公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激活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
第四条 放宽公司类市场主体出资条件。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均可用作对公司的出资。履行法定的评估验资程序后,登记注册时提交法定的验资报告。
第五条 放宽公司出资方式。经法定机构评估,全体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并书面约定,投资者可用科技成果、经合法方式取得的荒山、滩涂、水域使用权、采矿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内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经法定机构评估验证后转为该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