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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利益分配问题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利益分配问题的实施意见
(黄政发〔2009〕7号 2009年3月12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有关意见和实施“大产业、大园区、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充分调动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消除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行政壁垒和地域界限,实现项目在我市无障碍落户,促进我市园区、产业和经济一体化建设。现按照谁引资谁收益,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就全市项目建设财政分配及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及条件

  (一)项目建设的范围。各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引进异地落户的项目;城区内“退二进三”整体迁移的项目;市级引进、市级企业扩能、参股的项目以及市级与县(市)区共建的项目。

  (二)项目建设的条件。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黄金山工业新区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他地区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以及第三产业项目;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审批程序

  投资额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在投资额完成后三个月以内,由项目引资方和落户方共同向市财政局提出利益享受申请,市财政局审核项目投资额符合条件后,向市政府报告该项目利益分成比例、期限的建议,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至项目引资方和落户地政府(含黄石经济开发区)、市财政、市统计等部门。

  三、利益分配政策

  (一)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之间招商引资项目的利益分配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自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落户地现行财政体制结算留用外,其他各项税收地方留用部分由落户地与引入地实行利益分成。

  1.异地落户项目:从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引资方与落户地按7:3分成;

  2.城区“退二进三”整体迁移项目:从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所得利益实行5:5分成;

  3.落户地与引入地双方政府(含黄石经济开发区)自行协商的按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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