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登记发证阶段(2009年11月16日-2010年6月30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城郊结合部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其余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并根据土地登记薄填写《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颁发土地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文件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逐步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是建立农村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建设用地流转的重要基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着力抓好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
(三)组建专班。为保证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顺利进行,全市要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专班的基础上,组建市、县(市)区和乡(镇、街办)三级工作专班。市级成立技术指导工作专班,负责全市的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制定、工作督导落实、表格制定、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及调处县(市)区跨区域性权属争议。县(市)区要以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专班为基础,调整和充实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力量,专班要有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包括熟悉权属调查、外业调绘和面积量算测绘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工作计划,表格准备,资料收集和人员培训,确权定界,调解权属争议,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四)落实经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是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各级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支出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二次土地调查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认真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程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市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实施。要按照先城郊、后农村,先集体、后个人的顺序安排,滚动推进,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