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权属调查。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以及《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湖北省有关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组组织调查:(1)以乡(镇、街办)为单位组成调查组,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划定调查区拟定调查计划;(2)以村为单位确定调查路线;(3)以村为调查单元的,书面通知该宗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各方,按照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共同到现场指界。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指界并形成协议书成果在无变化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运用)。以宗地为调查单元的,通知宗地相邻各方在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或按手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应书面通知相邻各方到场指界。集体土地权属界线与县(市)区、乡(镇、街办)、村(组)集体土地相邻的,在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下,本宗地的村、组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相邻单位联系衔接,由相邻单位负责人或单位指定的委托人(持指界授权委托书)到现场共同指界签字盖章。
3.地籍勘丈。主要方法为:(1)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要求,在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基础上,各地可采用GPS全站仪进行全面测量。(2)城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在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已纳入1:500测量的图件,经核查无误后,制作成宗地图直接运用。没纳入测量范围的,必须组织进行现场测量;(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用图,可在二次土地调查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按照规程规定的技术要求,以村为单位,明确到组,绘制宗地图;(4)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没有条件进行测量的,其宗地图的制作,可运用规划等部门现势性较强或大比例尺地形图,结合农村居民点地籍岛图,以自然村为单位作平面控制,以确定若干控制点的方法,采用距离交会法,进行施测,用尺(经检验合格)进行丈量宗地。宗地图宜采用1:500比例尺绘制;(5)原有成果的应用,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已测量发证的宗地,经核查无误后,直接运用。
(四)权属审核阶段(2009年10月8日-2010年4月)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城郊结合部农村宅基地调查11月15日前完成,其余部分农村宅基地2010年4月以前完成。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对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的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