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方案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5月15日)
为了深入贯彻《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 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基础。现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指集体或个人兴办企业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工作目标
1.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之上,运用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成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及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或核查,并登记发证。
2.对辖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土地等级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3.运用二次土地调查及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位置、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并核原地类)等状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宗地登记造册。经权属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4.对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5.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二)工作任务
1.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和已登记发证的成果,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状况,建立台帐,完成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2.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充分运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原有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对尚未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予以登记发证。
二、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