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09年6月15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区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省政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23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280元。此标准适用范围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经济开发区(含托管区域)。
二、此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对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其家庭收入应根据省、市现行低保政策据实计算,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对已享受保障的对象,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新的标准和时间要求发放低保金,切实解决好城镇最低收入居民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