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审计机关下达工程造价审计结果征求意见通知书之日起,施工单位必须在10天之内前来审计机关核对并签署意见,逾期视为默认审计结果;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法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审计机关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做出审计结论;
(四)施工单位报送审计的工程造价结算(决算),经国家审计机关审减额超过15%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在制订建设项目招标标书及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漏列上述“一至四”款,建设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给国家建设资金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二)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摊派和违法集资、收费等情形;
(三)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四)确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是否经过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五)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六)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七)工程结算是否真实,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工程量、多结或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八)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
(九)建设成本和费用的核算、归集、分配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十)债权和债务是否真实,有无呆账、死账、长期挂账、擅自冲销往来账目等情形;
(十一)是否按照规定计提和缴纳有关税费;
(十二)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是否真实、合法;
(十三)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是否真实、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