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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2009)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审计机关查出问题和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跨年度实施的审计项目应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以审计机关的审计或审计机关委托的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依法按程序进行的审计为项目结算依据。审计机关应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八条 政府投资审计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项目审计经费支付按其项目投资资金来源划分:

  (一)由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项目投资,其项目审计经费由财政部门列入项目投资预算;

  (二)除财政预算直接拨付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审计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项目投资费用。

  项目审计经费的标准原则上按省物价局文件执行。项目审计经费由审计机关按合同约定支付聘请的专业人员或社会中介机构,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对依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以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为基础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合同;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前,需先将合同文本交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制订建设项目招标标书中和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文本中,必须加入下列条款:

  (一)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在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之前,预付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含补充合同)总价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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