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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2009)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06〕1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概(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适用本办法。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主体为政府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社会公益性资金;

  (八)事业单位组织的自筹资金或融资;

  (九)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对属于县(市)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县(市)区审计机关对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指定管辖。对同一审计项目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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