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它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对修建老年公寓和敬老院占用耕地,或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人员由职业技能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加快开展老年保健、护理、营养、心理咨询等急需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到2010年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的就业援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当地公益性岗位补贴和低保补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托老所,开展包户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开办养老服务业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七)金融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应积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信贷支持。对养老服务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审批。
(八)对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进行床位补贴,经营正常的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湖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和标准达到合格等级,经过黄石市民政局严格审查并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证书》,按照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的托养人员实际使用床位数,每床每月40元标准给予补贴。
八、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