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应对法》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贯彻落实
《应对法》要求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并落实相关责任情况;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情况;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情况;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情况;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及通信、医疗等各项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情况;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情况。
(三)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研究制订情况。主要包括:制定、修订
《应对法》各项配套规定情况;完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情况;建立完善应急财产征用补偿制度情况;建立财政支持的灾害保险体系,防范、控制和分散突发事件风险情况;研究制订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情况;鼓励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情况;建立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专项检查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黄石海关、黄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邮政局、黄石电信公司、黄石供电公司、市气象局、人行黄石中心支行、湖北银监局黄石分局等单位,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情况,于10月中旬开始自行组织实施。自查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本级、本部门贯彻实施
《应对法》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于10月19日之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电话:6359202,邮箱:hs6359202@163.com)。
(二)抽查。10月20日至28日市政府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分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地检查
《应对法》贯彻实施情况。由市经委、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检查组,负责对重点企业贯彻实施
《应对法》的情况进行抽查。与此同时,认真做好迎接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