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督原则。试点工作及复议委员会的组建,要强化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对案件质量的监督;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配,坚持以专业性为主,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公正性。
(五)程序与效率并重原则。程序是质量和公正的保障,效率是复议的特点和生命。健全复议程序,坚持案件调查权、审理权与议决权分离;完善证据制度,重视公开审理和质证听证,善用调解手段;严格审理期限制度,严禁久复不决。
四、组织机构
设立“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的议决机构。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市政府秘书长和法制办主任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市人大、市政协、市总工会、市监察局、市司法局推荐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院校法学专家、资深执业律师构成。
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查、调查取证、组织质证听证、提请议决等事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按副县级配置),配备复议工作人员7-10名。工作人员的来源:市政府法制办现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根据“鄂政发〔2004〕54号”文件、“鄂编办发〔2006〕52号”文件关于加强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的要求,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根据法制部门职能调整情况,适当调增复议工作人员;复议工作量较大的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管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各选派1名工作人员(人员集中办公、人事关系不变)。
五、工作机制
复议委员会实行“两集中、一分散”工作机制。“两集中”即由市政府“集中办案人员、集中案件审理”。从试点实施之日起,原由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和审理。申请人向法定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的,法定复议机关受理后移送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一分散”即分散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案件由复议委员会议决后,以原法定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实行合议制。每次议决案件,从复议委员会委员中选择9-15名委员召开案件议决会议,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法定复议机关行政首长作为案件议决会议当然成员,其他成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资深律师委员中选择产生,保证每次议决会议非行政性质的委员不少于50%。案件议决要充分听取专家委员的意见,实现案件的专业性与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