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委要加强对煤矿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煤矿的查处力度,负责提出小煤矿数量控制规划目标,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和非法挂靠、一证(矿)多井或多井拼凑的矿井,依法吊(注)销关闭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
市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吊(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的秩序,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查处煤矿非法用工,监督煤矿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滥采乱挖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负责组织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大型煤炭矿区及采矿许可范围内相关重叠的矿井,依法吊(注)销关闭矿井采矿许可证。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认定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重超标排污的矿井。
市国资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国有(国有控股)煤矿,提出关闭的政策意见,建立正常退出机制。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煤矿,依法吊(注)销应关闭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市财政局负责对关闭矿井转产扶持补助资金的落实。
市供电公司负责终止与关闭矿井的供用电合同,停止供电,拆除供电设施。
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冶市、阳新县、黄石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由主要负责人挂帅,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加大整顿关闭煤矿工作力度,确保全年煤矿关闭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制定方案,狠抓落实。大冶市、阳新县、黄石经济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具体的关井方案和措施,于10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按照方案要求,狠抓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关闭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