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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全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我市2009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到位,现就做好煤矿整顿和按期关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9年煤矿关闭工作目标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09]35号)要求,2009年全市共关闭煤矿10家,其中,大冶市2家,阳新县2家,开发区6家(具体关闭矿井详见附件)。所有应关闭的矿井必须在2009年12月25日前关闭到位。

  二、2009年煤矿关闭工作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和法律法规,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应抓紧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1、吊销相关证照;

  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

  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煤矿关闭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承办单位、督办单位及责任人。具体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等单位参与督办黄石经济开发区煤矿关闭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督办大冶市煤矿关闭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等单位参与督办阳新县煤矿关闭工作。

  三、具体分工

  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联合监管机制。

  市安监局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监管监察决定,监督落实煤矿停产整顿工作,依法暂扣关闭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纠正经批准但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负责控制煤矿矿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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