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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村副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副职干部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前死亡的或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尚未领完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3个月丧葬补助费和10个月抚恤金。

  (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在职村副职干部可继续按本办法向后延期缴费直至满15年,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5年;不再担任村干部的,本人自愿,可继续按本办法续保,延期缴费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本人不愿按照本办法规定延期缴费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国家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已参加村副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干部离职的,在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或领取养老金年龄时,本人自愿,可比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将任村副职干部期间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六)国家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本办法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作相应调整。

  四、其他规定

  (一)参加村副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由乡镇党委按照村干部管理办法初审上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审核确认,财政部门落实补贴资金,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核定缴费金额、缴费年限、领取养老保险金时间和数额,发放养老金。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村副职干部的档案由乡镇党委管理。

  (二)村副职干部养老保险费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核定、征收,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三)村副职干部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由市统一制定。

  (四)村副职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当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被判刑、劳教的,及时办理停缴手续,服刑、劳教期满后可续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五)村副职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教的,停发养老金,并不得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服刑、劳教期满后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

  (六)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保险水平高于本办法的,可按原规定执行;低于本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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