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村副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村副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黄石市村副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激发他们安心基层、奉献农村的工作积极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属地管理、低进低出、政策衔接、财政补贴、稳步推进”的原则,参照省政府关于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全市建制村在核定职数内、在职的村副职干部(包括村党组织副书记、村委会副主任、村委会委员),且年龄男50岁、女45岁以下的,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人事部门选聘担任村干部的高校毕业生和兼任村副职干部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二、缴费
(一)村副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缴费比例为28%,其中,个人缴纳8%,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20%,计入统筹账户。
(二)村副职干部的单位缴费部分由县(市)区(乡镇)财政补助。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村副职干部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不考虑2009年前任村干部的年限,不补缴个人帐户。
三、待遇计发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副职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际缴费年限已满15年,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应继续按本办法缴费。
(二)村副职干部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村干部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