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要根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调动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救援工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七)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加强培训资质管理。积极开展对地方和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并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市应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轮训。开展应急科普知识“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工厂、进机关)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维护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五、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十八)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政府目标管理范围,特别要抓好县(市)区、乡镇(街)两级领导干部责任的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明确责任,不断增强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要建立并落实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确保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到实处。市政府应急办要切实履行职责,不定期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和落实等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