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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黄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预防森林火灾,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全市所有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和乡村封山育林区、风景名胜区、项目林区等森林防火重点区域为森林防火戒严区。

  二、全市森林防火戒严期为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三、国有、集体林场和重点防火区域,以及森林火灾多发区,要组织力量开辟森林防火隔离带,栽种生物隔离带,避免火灾蔓延戒严区,造成更大损失。

  四、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的车辆和人员应接受森林防火检查人员及森林管护员的安全教育和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对违反者,检查人员有权制止,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区实行封山,禁止野外用火,不准烧荒,不准烧灰积肥,不准烧田埂地边的杂草,不准乱丢烟头、火柴梗及其它引火物品,不准烧火取暖或野炊,不准打火把,不准放鞭炮,禁止在墓地点灯、烧纸、点蜡烛祭祖。

  六、对违反《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进行野外用火的,处500-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调用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扑灭物质、器材组织扑救。必要时,可强制征用。所有公民都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和调遣,无条件履行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不服从指挥者,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八、凡在森林防火戒严区内发生森林火灾,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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