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城市道路路面治超工作;
2.积极配合交通、公安等路面执法部门,开展治超工作。
(五)发展改革、物价、经贸部门
1.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2.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3.指导和监督货运价格或企业原材料及产品配物吨位,不允许超过货车核定吨位配货。
(六)工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七)质监部门
1.定期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2.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装车充装单位名单;
3.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4.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
5.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八)安全监管部门
1.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
2.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3.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九)法制部门
审查修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裁决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宣传部门
1.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经常性地宣传和监督治超工作动态,及时宣传报道治超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
(十一)监察机关(纠风机构)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
四、突出治超重点,形成联动机制
(一)建立与高速公路治超联动机制。不断加大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平行路段的治超力度,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的原则,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立流动的治超站点,实现普通公路与高速公路治超资源共享,治超联动,加大现场突发事件处置力度,有效打击超限车辆绕行普通公路和短途驳载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