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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金山“两型社会”先行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金山“两型社会”先行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黄金山“两型社会”先行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黄金山“两型”社会先行区建设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金山“两型”社会先行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及《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项目授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协议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鄂政办发〔2003〕43号文件要求和《协议》规定的黄石市黄金山“两型”社会先行区项目建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放大效应原则。着力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项目。

  (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批等程序,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选择、实施和后评估等环节,充分体现公开透明。

  (四)严格管理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协议》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9年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项目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鄂发改投资函〔2009〕440号)要求,由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武汉城市圈改革试验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仅限于黄金山“两型”社会先行区建设项目中以下子项目建设:

  (一)改革试验子项目:

  1.低碳工业园试验示范项目;

  2.“两型”产业发展促进机制创新项目;

  3.统筹城乡发展体制机制创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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