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专项补助。用好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给予每户3000元直补,对每个农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30万元补助,区县(自治县)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3.涉农资金整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主体、资金来源及用途不变的原则,整合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建设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和改造农村危旧房。
(二)用地支持。
1.用地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好农民新村及巴渝新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农民新村绿化用地可不改变集体土地性质。
2.供地方式。农民新村建设涉及跨村(社)调剂建设用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在城镇规划区内和撤乡并镇后的原乡镇旧址建设集中居住区的,采取市场方式运作的,实行招拍挂出让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建设用地。
(三)信贷支持。
1.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对参与农房建设与改造、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
2.提供农民建房购房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建房的提供小额贷款,购房的提供按揭贷款,利息不超过基准利率。
3.企业投融资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房建设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开展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项目建设等工作,并为农户提供贷款担保。
(四)其他支持。
1.行政审批。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达到施工条件的农房建设改造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2.技术支持。引导和鼓励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免费提供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帮助和支持农民新村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小城镇、农民新村和巴渝新居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的统筹指挥和重大决策。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马正其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凌月明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分工负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每年年初要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商业、农业、教育、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卫生、体育、电力、电信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并为实施农民新村和巴渝新居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提供指导和帮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及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农民新村建设、巴渝新居及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