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步骤和总体安排
8月20日至9月30日为全市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书的集中换发时间。
准备阶段(8月20日-8月30日)
1、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办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组成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小组,并落实专人向辖区内的民办培训学校发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书面通知。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区县辖区内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习相关文件,做好落实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于8月30日前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
(2)2010年年检合格的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
(4)收费备案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2009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5)本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6)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自有场地的培训学校,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
(7)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和分职业(工种)专、兼职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财会人员的会计证书复印件);
(8)各区县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学条件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1、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报送材料后,由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办学条件验收工作,重点对办学场地、设备设施、注册资金、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的任职任教资格、有无违规办学行为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实事求是地填写《北京市民办培训学校办学情况验收登记表》(见附件2),根据验收情况提出是否按期换发、现有业务范围是否全部有效的意见,验收人员签字后与学校提交材料共同归档保存。
换发意见,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三种。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具备法人资质、办学条件达到《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和培训设置标准要求条件,在2009年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照章程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培训活动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认定为验收合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验收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验收不合格”:
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②办学条件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③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④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⑤未开展业务活动或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⑧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2、各民办培训学校认真开展办学情况自查,配合所在区县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接受实地验收,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和建议。
换证阶段(9月20日至10月10日)
1、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验收情况,填写《2010年度办学许可证换发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并将验收合格学校的信息录入“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机构管理模块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同意换发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表》、《2010年度办学许可证换发情况登记表》。
领取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制作并发放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
2、“验收基本合格”、 “验收不合格”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三个月内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可以换发办学许可证。
3、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换证申请材料的,经原审批区县对社会公示后,视同自行放弃办学资格。
4、撤销民办培训机构须按照《
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消高级及以上、国家统考职业和新职业培训资格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取消手续。
5、原办学许可证在换发的同时须退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