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做好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做好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0]20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精神,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颁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结合我市启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工作,现将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和做好换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的基础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是我国民办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得到长足的发展,在帮助劳动者实现素质就业、提高职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部分职业(工种)办学的重叠度高,日常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以人为本、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大力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并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

  (一)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纳入本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人才工作整体规划。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制定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确定区域内职业技能短期训练的发展重点和方向,明确目标任务,发挥规划的导向作用,减少主观随意性或片面性。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依法管理,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管理规范、确保质量的良好局面,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二)积极稳妥地开展行政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依法行政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依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培训设置标准开发、培训能力评审验收、教学督导、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制度;掌握和了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办学中出现的问题与取得的经验,树立管理规范、办学质量高、具有骨干示范作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典型;查处违反有关规定、违法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完善工作流程,改进管理手段,提高服务意识,将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管有机结合。完善监督制度、设立监督电话、收集群众意见,以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本着信息公开化、程序简约化、服务优质化的原则,做好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以保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学习进修制度、搞好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选派廉洁公正、严谨求实、作风正派、热心管理的专家组建评审督导队伍,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教学督导和评估工作。不断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二、认真做好办学许可证书的换发工作

  2010年8-10月,我市将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办学许可证2010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废止。

  (一)换发范围

  凡经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执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换发办学许可证。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办学许可证书的换发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书的换发和申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制定换发工作文件,掌握全市换发工作的进度,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各区(县)证书换发工作中的问题。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组成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的行政科室人员、具有丰富办学经验的专家、监察和纪检工作等人员参加的换发工作小组,在全面验收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遵纪守法情况的基础上,有条不紊地做好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换证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