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安局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杭州市人民政府2009-2013年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我市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关于印发<杭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全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目标
通过创建工作,使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决策的理念,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做到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任务和执法责任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公安法规体系和执法制度基本健全,警务公开全面落实,执法效率进一步提高,内、外部执法监督制度更加完善、有效、渠道畅通,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得到严格执行,民警的法治观念和执法水平有明显提升,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三、方法步骤
创建工作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根据工作安排,前期已完成动员学习和自查申报两个阶段,被确定为杭州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单位后,着重开展以下两个阶段的工作:
(一)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8月1日-12月31日)。围绕创建目标,对照创建标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运用各种载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着力在“执法服务规范管理”上下功夫,确保创建工作取得成效。
(二)迎接考核阶段(2011年1月1日-3月31日)。完成总结验收的各种台账、影像资料的印制准备工作,迎接市政府的考核验收。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