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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规定的通知


  (二)独办和分办的建议或提案,各承办单位应当针对建议或提案所提的问题和建议,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将办理情况直接分别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内容相同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可以并案办理,但应分别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三)会办的建议或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收到建议或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提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各会办单位的意见后,提出办理意见统一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并将复文抄送会办单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答复;必要时,会办单位可与主办单位共同听取建议人或提案者意见,联合行文答复。会办单位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但可与建议人、提案者沟通、联系。

  (四)向建议人和提案者作出答复的应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交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建议人或提案者。

  (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汇总,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后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各承办单位不需直接答复建议人和提案者。

  (六)答复行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工作实际,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语气诚恳、行文流畅。答复要有针对性,对建议和提案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应逐条明确回答,不得答非所问、敷衍塞责。

  (七)复文应使用单位公函纸,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审签,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

  (八)办结分类。根据办理结果的四种分类情况,承办单位应在复文首页右上角分别标明类别: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的,用“B”标明;

  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已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C”标明;

  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承办单位须作解释说明的,用“D”标明。

  第十八条 复文的寄送。

  (一)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复文寄送建议人和提案者。对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复文应标明领衔代表或委员,并寄送联名的每一位代表或委员;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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