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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五条 交办和接收。

  (一)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联合召开建议和提案交办会,向各承办单位交办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和提案。

  (二)承办单位对本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进行清点和核对,办理签收手续。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签收单位应在收到建议和提案的5个工作日内,填报交办回执单,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提出转办建议,经交办单位同意后退回,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第十六条 承办。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和答复工作,做到办复率100%,与建议和提案主要提出人见面率100%,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5%以上。

  (一)承办单位接收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联系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办理工作方案,提出办理工作计划、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办理工作量较大的单位要召开交办会,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工作人员。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建议人和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在办理前与建议人和提案者见面,准确理解其意图和要求;办理中或办理后,要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代表、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应与领衔的代表或委员见面;对党派、人民团体及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的负责人要主动上门,听取意见。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按要求重点办理;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特殊、紧迫问题,承办单位应列为急件尽快办复。

  (四)对建议和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解释原因,积极争取建议人和提案者的宽容和理解。

  第十七条 答复。答复是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把好政策法律关、业务关、文字关、格式关、时限关。

  (一)答复期限。对所承办的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建议和提案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予以书面答复建议人、提案者。对问题复杂、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有困难的,在报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先向建议人或提案者说明情况,然后再作正式答复,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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