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合理的建议认真采纳,对正确的批评虚心接受。

  第十条 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解决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抓紧解决好代表和委员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而又有条件解决的利益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应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办理重点建议和提案,亲自审定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复文,亲自督促检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分管领导负责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组织现场办理活动以及与建议人、提案者见面等工作,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应根据办理工作任务量,设立或明确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要建立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以及承办单位内部各机构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市人民政府和各承办单位要为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网络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交办、网上回复、网上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收集和分办。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大会议案组和提案组,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登记、分办等工作,根据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及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

  (二)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会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对会办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