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为积极推进我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服务。
第二章 办理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黄单位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和义务,具体承办同级及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确定一名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规定,制订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机关、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听取建议人和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承办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交流、推广办理工作先进经验;
(五)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六)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建议办理工作,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年度提案办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承办单位,要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政策、规定,认真办理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走访建议人和提案者,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制订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制度,向交办单位报送办理工作进度和总结。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八条 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