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既有建筑大型修缮立面整饰和改扩建项目中同步实施节能改造的通知
(哈建发〔2009〕5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3号)、《
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精神及我市“项目建设年”的总体部署,现就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单体民用建筑实施大型修缮、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以及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建筑立面整饰的工程项目,应同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二、改造后建筑应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最大限度地节约各项资源。
三、建设单位应按照《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标准采取相应的节能改造措施,并严格按照经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