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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审查。省厅组织对易地补充耕地申请的理由和条件,以及全省耕地后备资源、耕地指标储备、在库项目等情况的审查;及时征询拟挂钩实施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或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批复。省厅对符合易地补充耕地条件的申请作出批复,同意相关项目易地补充耕地方案。对缴款委托开垦的,要求委托方限期足额缴纳资金,明确相挂钩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受托责任单位、实施时限等要求。对调剂使用指标的,明确归还耕地指标期限等要求。
  (四)指标使用。属缴款委托开垦的,委托方按规定足额缴纳补充耕地资金、提交有效缴款凭证后,方能凭省厅批复正式使用耕地指标、上报有关用地报件;属调剂使用指标的,必须按期足额归还耕地指标,否则暂停受理新的建设用地项目报件。

  第九条 属缴款委托开垦的,缴款标准应按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执行,但不得低于受托方所在地缴款标准。属调剂使用指标的,所补充耕地的质量不得低于已使用耕地指标的质量水平;否则,应依据省厅及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

  第十条 省厅批准缴款委托开垦的易地补充耕地方案后,委托方及时与受托方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利、相关期限等约定,双方必须严格按规定履约。

  第十一条 易地补充耕地应按先易后难、因地制宜、适度规模、注重效益原则,优化项目选址和设计,实施水土综合潜力良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按规定批准立项入库的项目。

  第十二条 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入库、规划设计、预算编制、实施管理、竣工验收、资金监管等工作,严格按我省现行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优化补充耕地项目设计方案,在保持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加大投入实施耕作层整理和土壤改良,配套建设水利、道路工程,确保新增耕地质量及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 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有资质工程施工单位,依法依规签订实施合同建设项目;公开竞选聘请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严格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监管;严格依据规定按工程进度核拨资金,项目竣工后按规定进行资金审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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