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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且已实施可新增足量耕地指标的补充耕地项目;

  (二)属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或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且占用耕地面积较大;

  (三)承诺按约定期限归还与经批准调剂使用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增耕地指标。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经批准可接受委托承担实施易地补充耕地开垦项目:

  (一)耕地后备资源丰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建立完善的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本行政区内耕地保护成效显著,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任务完成情况良好;

  (三)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健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监管到位,项目建设按期完工、质量优良。

  第七条 易地补充耕地实行属地申报、统一批准、集中管理、分级实施。

  (一)申请易地补充耕地的,由市县政府或重点项目业主单位依据重点建设项目或年度补充耕地计划,以及耕地后备资源禀赋情况,区分不同方式,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下称“省厅”)提出易地补充耕地申请。

  (二)省厅统一组织年度补充耕地地类变更、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地类来源符合规定;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台账,统一管理全省补充耕地项目库、耕地指标储备库;负责易地补充耕地申请审查,挂钩补充耕地项目及耕地指标使用批复;组织易地补充耕地项目实施,相关资金收缴和使用监管。

  (三)经批准采取缴款委托开垦方式易地补充耕地的,委托方负责及时按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及时向受托方足额支付易地开垦费用;受托方具体负责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期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四)经省厅批准,由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承担省级土地储备的补充耕地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管工作,有关市县土地整理机构可接受省中心委托具体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储备耕地指标。

  第八条 申请易地补充耕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市县政府或重点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项目建设计划,提前向省厅提出易地补充耕地、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的申请,充分说明申请理由。属缴款委托开垦的,应说明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地类和面积、缴费标准、资金落实情况等;属调剂使用指标的,应说明建设项目所占用耕地地类和面积,在建补充耕地项目的名称、资金落实、项目建设进度和完成时间、新增耕地指标、质量等级等情况,作出限期归还指标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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