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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土环资耕字〔2010〕12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

  《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六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二○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和先补后占制度,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和其他建设,规范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补充工作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耕地指标储备不足的市县或重点项目业主单位,为落实耕地先补后占任务,经批准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并按规定限期归还,或缴款委托其他市县土地整理机构代为开垦补充耕地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方式包括:

  (一)缴款委托开垦。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经批准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市县土地整理机构代为实施补充耕地开垦项目。

  (二)调剂使用指标。经批准先行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后,按约定期限归还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新增耕地指标。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采取缴款委托开垦方式易地补充耕地:

  (一)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属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任务、实现先补后占的;

  (二)属国家级、省级重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

  (三)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采取调剂使用指标方式易地补充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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