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施工企业执业人员登记管理的通知
(哈建发〔2009〕30号)
哈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在哈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施工企业执业人员管理,及时掌握执业人员注册、变更及从业信息,认真做好执业人员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工作,努力提高建筑市场从业人员管理水平,从根本上解决执业人员人证分离、证企不符、一人多证等问题,确保“项目建设年”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建设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及《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哈尔滨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强化施工企业执业人员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必须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执业人员包括在本市工商注册的施工企业所属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中、省直及外埠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在项目建设中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
二、施工企业要加强本企业执业人员登记工作。施工企业责成专人对本企业执业人员逐一核查。未登记人员,务于2009年3月30日前,补办登记手续。施工企业对本企业所属执业人员登记工作和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进行登记的施工企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将其行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查询施工企业执业人员登记情况,进行核对。
四、建筑市场相关管理部门、具有独立项目审批权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登记等手续时,应严格核查施工企业执业人员登记情况。
五、申请补办执业人员登记手续的施工企业,请按以下步骤办理:
1.登陆“哈尔滨建设网”,进入“表格下载”系统,下载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