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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


  (六)做好其他领域的节能

  加强建筑领域节能。加强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监管,巩固“禁实”成果。完成2010年建筑节能节约标准煤2.5万吨,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100%,实施率达到97%以上,以及今年供暖前15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全年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6%以上。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对拟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进行参数核查,禁止超过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快老旧汽车更新淘汰,推广清洁燃料应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发展。强化公共机构领域节能,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加强公务用车用油管理,今年年底前基本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加强城市照明管理,到2013年底基本实现以LED灯具代替普通照明灯具,除重大节日和庆祝活动外,全市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一律关闭装饰性景观照明。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组织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确保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局。协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商务局。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上,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目标管理,采取果断措施,确保节能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稳妥有序。对企业实施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以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落实好财政补助资金,积极做好职工安置和企业转产等工作。对提前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在资金奖励、新上项目、土地供应、环境容量、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完善机制,加大投入。在完善机制方面,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形成合力,配合联动,多措并举,确保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既定方案推进;鼓励提前和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稳步推进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信贷等政策,充分发挥价格和金融杠杆作用;加快高效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建立节能技术信息发布制度,扩大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在加大投入方面,今年年底前,市、县两级财政都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采取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减排领域;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和支持节能减排的融资政策措施,对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和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节能减排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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