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
(许政[2010]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意见》(豫政〔2010〕57号)精神,为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把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任务摆到突出位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完善政策,正确处理科学发展与经济增长、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促进、开发与节约相协调、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严格执行“环保五项铁律”,确保全面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二、工作目标
全市“十一五”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18%、2010年单位GDP能耗较上年下降2.55%;到2010年底,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29万吨以内,削减率14.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4万吨以内,削减率15%;全面完成2010年省下达我市淘汰落后产能水泥120万吨目标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强力推进工业领域节能减排。遏制当前“双高”企业产值的畸形增长;严控“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三)统筹推进建筑领域、交通运输领域和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加强新建和既有建筑的节能监管,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节能,推广汽车清洁燃料应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集约发展;推进公共机构能源节能,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四)切实加强用能管理。落实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完善全市能源利用监测信息系统。坚决打击浪费能源现象,依法处理能源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对年综合耗能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逐个核实能源消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