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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部门代拟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联合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并主动征求协办部门意见;起草部门被合并、撤销或调整的,由目前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三)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自行负责清理。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准备(7月10日--20日)

  1.市政府召开清理工作会议进行统一部署。

  2.各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组织专门人员对属于本部门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查和汇总。

  (二)部门清理(7月21日--8月15日)

  1.各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征集各方对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2.各部门结合意见征集结果对规范性文件逐件、逐条进行研究和评估,并认真填写《黄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附表一)、《黄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理意见表》(附表二),连同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规范性文件复印件及规范性文件修改稿,于8月15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联系电话:6359258,6351291;传真:6359259;邮箱:fazhiban517@163.com)。

  3.各部门对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清理建议的,可分别填报《湖北省政府规章清理意见、建议表》(附表三)、《湖北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表》(附表四)一并送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科)。

  (三)专班审查(8月16日--9月10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专班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逐条、逐项认真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建议,报市政府审议。

  (四)通报上报(9月11日--9月30日)

  市政府形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

  (五)公布结果

  以部门名义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自行公布清理结果。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废止和宣布失效的,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需要修改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将其列入2010--2011年度法制工作计划,由清理部门按工作计划向市政府报送修改稿,无合理理由未报送的,一律予以废止。

  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相关部门应于2010年7月12日前将清理、修订工作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于2010年7月15日前将清理、修订工作情况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六、组织领导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牵涉面广、任务繁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部门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清理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开展,并于9月10日前向市政府上报清理情况和意见建议。

  附件:1.黄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

  2.黄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理意见表

  3.湖北省政府规章清理处理意见表

  4.湖北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处理意见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
  黄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汇总表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清理意见、建议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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