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严格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这一目标如期实现的现实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制统一、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对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全面清理,为构建和谐黄石、建设法治政府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
二、清理范围和任务
(一)清理范围
1.《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的通知》(黄政发〔2008〕3号)中列明的需要修改的和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2.自2007年1月1日以后,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公布实施和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印发的所有规范性文件。
本方案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意见和通知等文件的总称。
(二)清理任务
1.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定》(2009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等文件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2.对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从制度和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3.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清理。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请抓紧清理、修订涉及乙肝项目检测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教函〔2010〕19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有关规定,对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等内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的权利。
三、清理原则和标准
(一)清理原则
1.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与法律法规清理保持有效衔接,以保证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2.坚持开门清理原则。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尤其是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二)清理标准
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1.依据法律法规制订的细则、办法或为保障法律法规实施而制定的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的。
2.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
4.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
6.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被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修改的情形: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3.同一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
4.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四、工作分工
此次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法制办具体承办,市政府办公室密切配合。具体清理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工:
(一)市政府直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规范性文件涉及多个执行部门的,由主要执行部门负责清理。